鋼絲繩報廢標準
鋼絲繩使用到一定的損壞程度時,必須按規定報廢,其報廢標準如下:
①每一節距(也稱捻距,指鋼絲繩中的任何一股纏繞一周的軸向長度)內鋼絲斷裂的數目超過表2.4規定的數目時應報廢。鋼絲繩斷絲數量不多,但斷絲增加很快時也應報廢。
②鋼絲繩的鋼絲磨損或腐蝕達到或超過原來鋼絲直徑的40%以上時,即應報廢。在40%以內者應按表2.5降級使用。當整根鋼絲繩的外表面受腐蝕而形成的麻面達到肉眼很容易看出的程度時,應予報廢。
表為 鋼絲繩報廢斷絲數
表為 折減系數
鋼絲表面磨損或腐蝕量(%) |
折減系數(%) |
鋼絲表面磨損或腐蝕盤(%) |
折減系數(%) |
10 |
85 |
25 |
60 |
15 |
75 |
30-40 |
50 |
20 |
70 |
大于40 |
O |
④鋼絲繩壓扁變形、有繩股或鋼絲擠出、籠形畸變、繩徑局部增大、扭結、彎折時應報廢。
⑤鋼絲繩繩芯損壞而造成繩徑顯著減少(達7%)時應報廢。
⑥吊運熾熱金屬或危險品的鋼絲繩,報廢斷絲數取通用起重機鋼絲繩斷絲數的一半,其中包括鋼絲繩表面磨損或腐蝕的折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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